“巖韻”商標持有人周志堅因起訴了多家武夷山茶企侵權,武夷山市茶業(yè)同業(yè)公會于2014年向國家商標總局申請“巖韻”商標的無效宣告。國家工商總局依據事實于2015年1月裁定“巖韻”商標無效。商標持有人不服,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,該院判決“巖韻”商標權無效宣告。
周志堅因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,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(2015)京知行初字第4613號行政判決,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。2017年6月7日受理后,上訴人周志堅的委托代理人周斌,原審第三人武夷山市茶業(yè)同業(yè)公會的委托代理人陳明哲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接受詢問。
武夷山市茶業(yè)同業(yè)公會提供大量資料佐證,“巖韻”已成為相關領域的專業(yè)術語,被應用于專門評價武夷巖茶的特有品質,相關公眾長期且廣泛地使用該詞匯評價武夷巖茶,以至于在武夷巖茶的標準中,也將該詞匯以行業(yè)術語的形式應用于對武夷巖茶品質的評價。
2017年8月23日,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,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,周志堅的上訴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,其上訴請求該院不予支持。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,使用法律正確,依法予以維持。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》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(guī)定,判決如下: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茶博會轉自武夷山市茶葉同業(yè)公會 |